法律評論與新知
如果你是法官,會如何判決?
日前對於台灣司法是否適用陪審制,引發茶壺裡的熱議,人民有點霧裡看花,我也無意在此多費筆墨討論,反而想談一件貼近一般百姓生活的判決,如果你是可以參與審判的法官,將會如何判決?
這是一對類似「走婚」婚姻型態的案例。所謂「走婚」,源於雲南摩梭族,據稱是中國唯一保存有母系氏族社會特徵的人群。戀愛中的男女透過男到女家走婚,聯繫雙方感情並生養下一代,因母系社會是女人當家,因此所生下的小孩也歸母家生養,有些類似日本古代的「訪妻婚」。走婚的別居制度和夫妻間承諾永久共同生活的婚姻制相當不同,摩梭族更重視的是男女間感情的流動,高於婚姻承諾的制度。
不過,這是發生在台灣的案例。有一對夫妻結婚後即因為工作原因分隔兩地,妻子婚後在南部與母親、數位姊妹共同生活,丈夫則在北部工作生活。婚後夫妻倆生有一名小孩,妻子繼續居住在娘家,丈夫平均一個月前往南部與妻子同榻而眠一晚。
婚後數年,妻子因為長期勞累,下班途中昏厥,到醫院急救前無呼吸、心跳,經急救治療後仍意識昏迷,成為植物人。娘家希望她的丈夫負起婚姻的承諾,對自己妻子負起照護的責任並分擔龐大的醫療費,但丈夫表示經濟有困難而拒絕,娘家與她的丈夫間發生爭執,因此丈夫提出離婚訴訟,並爭取3歲多小孩的監護權。
妻子的母親主張孩子的父親很少探視小孩,親子關係疏離,而且孩子自始就住在南部的家中,與阿嬤、阿姨等有親密的依附關係,爸爸沒有親自照顧孩子的經驗,因此希望孩子繼續居住在南部的家中,由阿嬤擔任監護人。而且媽媽在孩子的呼喚下有反應好轉的現象。
該案社會局分別訪視父母,一份報告認為爸爸並沒有不適任監護人,且在媽媽重病後應有照顧及教養子女的責任,因此親權不該被任意剝奪;另一份報告則認為小孩自出生後迄今,大都是由媽媽的原生家庭成員主責照顧,至於爸爸長期以來鮮少探視未成年人,未曾執行親權,與孩子間關係疏離,此外孩子目前儼然為媽媽求生意志與復元之原動力,以實質照顧及照顧之持續性而言,由媽媽這方擔任監護權為宜。
如果你是法官,會如何判決?是否以夫妻間應該不離不棄而駁回丈夫的離婚請求?另外你會將孩子監護權交給阿嬤,還是爸爸?
最後法院判決離婚,並且監護權交給爸爸。法院以雙方長期分居,並且因妻子生病,雙方已經無法實質婚姻生活為由判准離婚;至於監護權,法官認為爸爸並沒有不適任的情形,妻子雖尚有三位妹妹同住,雖可為支援,但妹妹「現均未婚,往後自有出嫁及生有子女之可能,斷無長期支援之必要。」
這份判決究竟有無拘泥於「父權」的思考,挺值得探索,簡單說,倘若把「走婚」的母系型態放入家庭型態的思考,是否讓孩子繼續居住在妻子的娘家,就不會有太大的心理糾結與門檻?這並非過度解讀,因為法院把女性的出嫁作為監護權的判斷,讓人不禁懷疑若妻子有兄弟,是否就沒有這個支援系統的問題?
如果我是法官,可能不會有這樣判決結果,但如果是你,你又會如何判決呢?
(本文截載於蘋果日報 賴芳玉專欄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