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評論與新知

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」修正,確保施工架等假設工程構築及作業安全

蔡志揚律師

2011.1月


國道六號北山交流道,在去年9月30日進行灌漿工程時鷹架倒塌,共釀成七死三傷的悲劇。高五十公尺的匝道支撐鷹架瞬間崩塌,站在其上的七名灌漿工人,隨著鋼筋鐵條從五十公尺高垂直掉落,全被兩千噸重的鋼條壓住,幸好下方工作的三名工人及時逃開,而只有頭部撕裂傷。救難人員十二分鐘就趕抵現場,但因為倒塌範圍實在太大,且囿於事故發生的位置與現場地形,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的救難人員只能探測生命跡象,根本無力搬運大量土石及鋼條,直到民間大型吊車排除障礙,才能徒手搜救。然而現場因為便道太小,大型機具根本無法靠近,怪手得先行開路、拓寬,大型吊車才能開始施工吊掛障礙物,此時距離事發已經過了一個小時,資深搜救專家表示這是其所見過最難搶救的工安意外!

事故發生後,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隨即於11月30日修正發布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」,其中修正條文第40條、第45條、第56條、第59條、第149條,及增訂條文第60條之1、第149條之1,均是有關這次國道工安意外的條文。其內容包括:懸吊式施工架、懸臂式施工架、系統式施工架等構築安全之確保;橋樑支撐先進工法、懸臂工法所用支撐架或工作車組立安全之確保;以及塔式起重機、伸臂伸高起重機、人字臂起重桿等之組立、架設、爬升、拆除等作業安全管理事項規範。

尤其,為確保施工構台及施工架之安全,修正條文第40條更規定,除依法不須設置專任工程人員之土木包工業所承攬的工程之外,應由專任工程人員事先就施工構台及施工架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,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,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。修正條文刪除原條文「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」二者擇一之選項,換言之,除了非由營造業承攬的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外,其餘工程施工構台及特定施工架之構築,應委由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設計簽證,而不得再指定不具技師或建築師資格的「專人」為之。

民國98年4月22日我國通過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」,其第8條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應於二年內檢討國內法令規定不符公約之事項,而「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」第7條明定:「應確保人人享有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」。本次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」修正,徒法不足以自行,仍應藉由相應之檢查及配套措施加以落實,期盼前述國道六號鷹架倒塌造成重大死傷的慘劇,能夠不再發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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